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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玲:奇葩规矩

作者: 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64

    

       做服务工作的受点小委曲也就算了,为什么有人一定要求他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对此规矩的定义。服务行业,堪称社会形象窗口行业,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要求甚高,很自然,但若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则是令人感觉既可笑,又可恨的奇葩规矩。或许有人认可它,也或许觉得它无所谓好坏,但我相信,大多数人对它没好感,觉得太过分了。

    为什么一些服务型企事业、私营单位要定这样的规矩,出于什么动机,目的何在?

    既然我个人,已认定它是奇葩烂规矩,那么我分析此举的动机自然就不是什么好听的了。




    1)功利性。定这烂规矩肯定是一家之主-老大,你一听这规矩本身,就带有反向的独裁与霸道。或许谁都能猜想到,老大要求服务人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多么谦逊温柔,是美其名为了我们的顾客上帝,信奉“顾客至上”的宗旨。但细想,如果上帝的拳头都打在了人身上、唾沫吐在了人的脸上,你还要求人纹丝不动、乖乖的接着,这是什么宗旨?宗旨想搞什么名堂,想把人当成什么呢?

    毫无人性的规矩背后,只能是物欲作祟、贪婪驱使。可恶的,还美其名是服务的崇高宗旨。我想说,这分明是低级的强盗逻辑。所谓宗旨底下的逻辑是: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你不能得罪的,若他们打你骂你,你还嘴还手,父母就跑掉了,你就没有收入没有饭吃。只有“要不顾身体不要脸面的,哄顾客开心、赚顾客的钱”这个强盗理由,才可能订出没人性的烂规矩。钱,能使鬼推磨,钱,也能使人不是人。




    2)非法制性。一个国家是由人、机构和法律法制所构成,而国家法律、法制的订立,是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需求、生命及财产的基本安全为宗旨的,并有不断完善法律的规定。那个奇葩规定,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于法,它纯属暴力行为,直接构成了对服务者的人身安全、心灵的伤害;于理,错本不在服务者,而间接后果,是滋长了低素质打人者的施虐性。

    因此我想说,订立这奇葩规定的人,他个人既缺乏法律意识,也匮乏管理者的智慧。在一个法制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是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仰仗于优秀的用人机制,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即便存在服务人员理亏,自有行规处置,或可被投诉;即使有野蛮“上帝”的嚣张跋扈,也应交由法律、法制管教,而不该令服务人员承担羞辱、牺牲服务人员的尊严。

   世上不乏愚昧荒诞之举,凡愚昧荒诞的事,也只有愚昧荒诞的人才想得出、做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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