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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玲:同性恋≠恋童癖

作者: 时间:2019-01-25浏览次数:108

同性恋和恋童癖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为什么前者逐渐被人接受,后者还是被人唾弃?这两者不都是天生的么?




    此问是很复杂的专业性问题,难用短文以探究和详述,但可作为科普予概要性回答。同性恋和恋童癖是两回事,它们存在许多本质差别,主要有以下:

   (1)概念上的区别:

    关于性取向,狭义的概念是指“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想上的吸引”。而在广泛复杂的性取向、性欲望中,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恋童癖指的是“对儿童以及儿童色情相关内容的吸引”。

   (2)判断标准的区别:

    性心理障碍( psychosexual disorder) 以往称为性变态( sexualdeviation)或性倒错( paraphilia), 泛指以男女两性性心理和性行为明显偏离正常,并以这种偏离行为作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惟一方式的一组精神障碍。其正常的异性恋受到全部或者某种程度的破坏、干扰或影响,而一般的精神活动并无其它明显异常。

   《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列举的性心理障碍的3个主要类别: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已从精神障碍中划出。

    在DSM-5的“性心理障碍”分类中,包括如下常见类型:窥阴癖,露阴癖,摩擦癖,性受虐癖,性施虐癖,恋童癖,恋物癖,异装癖等,视为独立的一类精神障碍。

    所以恋童癖跟同性恋有本质性的区别,同性恋是性取向,而恋童癖,医学上一般认为是一种“性欲倒错”,美国心理学家协(APA)称之为“性兴趣”,与性取向做了明显的区分。




   (3)成因的区别:

    1)同性恋的成因:研究人士从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都做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至今原因不是很明确。总体说,是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生理因素的研究上,关于遗传因素的影响受人注目,它通过对同卵双生兄弟和异卵双生兄弟中同性恋发生的比例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遗传因素部分地影响了同性恋倾向的形成。其研究表明,同卵双生兄弟发生同性恋的占57%、异卵双生兄弟的只占24%,而一般兄弟为同性恋者占13%。

    心理学界认为,心理社会因素对于同性恋的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如:a 家庭中存在“阴盛阳衰”的情况,如,由性格懦弱的的父亲,好生气、有破坏性的,或是消极的、孤僻的、无足轻重和强大的母亲,盛气凌人,过分庇护孩子,使男性女性化和女性男性化。b 童年期的性别认同因素,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女孩打扮,同女孩游戏等。

    c 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第一次性经验极其重要,如果是发生在同性朋友之间,有可能终身同性恋。也有调查显示,在首次同性发生性行为的四年之前,当事人内心就已经具有了对同性的性欲望和性幻想。d 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拒绝。e 恋母情结。

    2)恋童癖的成因:各项调查研究的结果里,男性恋童癖占多数,其中又以中年男性为重灾区;对恋童癖的一个认知是,恋童癖多在人30岁以后发生,患者一般倾向于喜欢10到14岁的儿童。具体原因不明。

    目前研究人士越来越倾向认为,恋童癖是天生的。成因有大脑白质说,也有染色体缺陷说、神经内分泌说,不过都没有定论。

    医学传统的认为:恋童癖是社会、心理、家庭、性格综合因素的结果。主要指,社会、家庭、心理条件的滞后,如成长环境的偏僻、恶劣,文化教育的落后等;恋童癖的人,在性格上趋于内向、敏感、阴郁、怪癖的占多。

   (4)性目标的区别:

    同性恋的性对象(目标)是同性,情感依恋上跟异性恋一样,双方是两厢情悦。恋童癖的性欲望对象(目标)是儿童,是单相思的性幻想或性冲动唤起。

    “恋童癖”患者,一部分是无法正常建立与成年异性个体的情感联系的,甚至在面对成年异性时,具有明显的勃起障碍。一部分恋童癖,只有面对儿童(或儿童色情相关的内容),才会产生性冲动,对成年的异性乃至同性,他们没有任何兴趣。

    恋童癖分为三种:a 固定型:恋童癖患者不喜欢同成年人建立联系,只与儿童交往,由这类恋童癖发展出的犯罪行为,往往表现出很大的理智性与谋划性,比如,他们会选择与儿童建立信任和亲密关系之后,才实施犯罪。

    b 回归型:恋童癖就是上面说的,完全可以正常恋爱、结婚、成家的类型,有的在婚姻中无法完成性行为,有的毫无障碍,但在遭受外界刺激或某些压力后,容易激发他们的恋童倾向。

    c 攻击型:恋童癖患者,则会对儿童产生攻击性行为,他们往往会采取折磨、施暴等变态方式,获取性快感。这一类也是儿童性犯罪高发群体,甚至在犯罪时很少对犯罪对象做甄别。




   (5)责任差别,及社会看法的区别:

    医学已经取消了同性恋作为疾病的诊断;性取向,不是自主决定的,不是故意而为的,所以,不属于道德问题,当事人没有责任;目前医学没有有效的方法能够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性取向一旦形成,无法通过自主或他人意志加以改变。

    事实上,有些国家已将同性恋列为法律婚姻范畴。社会对同性恋的包容和接受度有很大提升。

    关于恋童癖,它属于性心理障碍的精神疾病,更重压的是,前面(4)对恋童癖的类别划分看出,恋童癖存在对儿童心身健康的危害性,这是社会以及儿童父母最难以忍受的地方。(对恋童癖的划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可以充分解释为什么成家的人群里照样有存储、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人存在,也可以帮助家长对该类犯罪有所防范,尤其是对固定型恋童癖患者的防范。)

    目前,法律上把“猥亵儿童罪”定义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就是说,“猥亵”只描述了行为,并不能描述成因和心态。猥亵儿童的,并不全是恋童癖,某些情况下只是犯罪分子挑选了反抗能力较弱的对象下手,或者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其他可选择的对象。

    但,不能简单粗暴地把恋童癖和对儿童的性犯罪画上等号,有数据显示,每八个恋童癖患者中,只有一个会采取手段去实现自己的欲望,恋童癖不都会发展为猥亵、强奸等罪行,它只是一种精神疾病。但听上去,和对人们的感受上构成了恶心的感觉。

    恋童癖本身无罪,可怕的,是它有可能引发的儿童色情。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和第三百六十四条都有明确规定,制作、传播、贩卖、存储色情淫秽内容都是赤裸裸的犯罪。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儿童色情都是犯罪的雷区,是几乎全世界都在严格处理、打击的领域。

    对儿童的性行为就更不用说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曾经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儿童性活动、性剥削都不可容忍,这其中就包括“儿童自愿”的行为。

    恋童癖之所以引起大众的恐慌,并非这个病本身有问题,而是由此引发的儿童性犯罪,以及衍生出的儿童色情产业,只因:第一它严重违法了,第二它触痛了人们的伦理底线。

    说到底,同性恋是逐渐被人广泛接受的正常行为;恋童癖是令人生厌的病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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